2014年3月28日 星期五

服貿對資訊業的影響整理

正方意見反方意見
(1) 中國將軟體和資訊服務業視為戰略性產業, 要求各項認證. 服貿爭取到台灣人員到中國從業兩大優惠:
 (a) 台灣學歷和從業經歷可轉換成中國認證, 
 (b)台灣資服業者在台灣的業蹟也列入評定資格的條件(以往只有認列在中國的從業業績)
對於業者進入中國市場很有幫助

(2) 感謝服貿讓遊戲產業加速審披程序2個月. 
我們的東西非常好, 但審批的速度實在太慢, 中國都做出山寨版了還沒通過. 

(3) 以前沒有服貿, 用外資的條件進中國, 沒有服貿條件好, 爭議產生政府也沒辦法保護業者權益. 如果我們晚於韓國簽約, 是否還有像現在一樣好的條件很難說. 我們要保握時間.
(1) 服貿沒有保證取得ICP執照

(2) 只要經營服務有危害中國政權安全的情況, 就會立刻被撤照, 是台商應該考慮的風險
學者意見:
使用者選擇將個資留在中國淘寶之類的網站, 是使用者的選擇

官方回答:
個資法定了"用戶資料機密分級管理辦法"來保護用戶個資
個資法規定, 個資的跨境傳輸, 是要得到特殊允許. 
NCC確認, 電信產業用戶個人資料, 不可以輸往中國
金管會確認, 如果金融機關要把個人資料送到境外, 需要核准

個資法規定, 如果要把個資法傳到境外, 需告訴當事人是在哪個區域處理個人資料. 台灣企業可不允許他們把個資送到中國. 另外個資法21條:"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 而接受國未有完善保護法規, 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 中央主管機管得以限制之". 
(1) 在加入WTO時, 有排除經營電腦訂票服務, 但服貿沒有. 訂票系統可以合法收集個資, 入口網站信箱也可以取得通訊秘密. 如果傳回中國境內, 這些資料都受到中國國內電信法的掌控.

(2) 伺服器代管在"跨境服務"上沒有限制, 意思就是各種資料都是存在中國本土的機器上, 而他們怎麼運用這些資料, 台灣政府完全管不到. 

(3) 政府單位必需說明中國屬不屬於21條中"未有完善保護法規的國家"?
官方回答:
入口網站在2009年就開放中資可以申請, 但實務上沒有收到申請

這次服貿協議沒有包括入口網站, 照聯合國的定義, 入口網站屬於CPC7523. 不在服貿列表.
(嗯, 相當矛盾喔, 我聽完整場公聽會, 還是不知道到底有沒有開放入口網站)
(1) 入口網站對於搜尋進行封鎖, 轉載的新聞編輯, 都影響國人知的權利. 服貿是否包括入口網站? 經濟部的資料說沒有, NCC, 國安會, 行政院卻說有, 我們要求明文排除.

(2) 沒有入口網站申請是因為它會被轉換成"資訊軟體服務業", "資訊處理服務業", 或是"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請問主管機關真的能夠清楚列出開放相目包含哪些產業嗎?

(3) 服貿開放代管網站服務, 這些代管服務可以決定新聞的頭條,  重點, 這對資訊影響很大, 而中國隱身在代管服務之後是更隱而不顯的 

官方回答:
(1) 政府對於國營事業體會依據ISO27001, 進行每半年一次的機房設備安全稽核. 針對重要資訊系統, 我們定有"資訊系統分類分級鑑別機制"

(2) 台灣的刑法規定得很清楚, 在台灣發生任何洩密行為, 全都屬於中華民國的犯罪

(3) 中資來台有分事前許可與事後管理
如果發現在經營過程中產生國安疑慮, 可以對它進行裁罰或是命令撤資


(1) 國安局說規定不讓中國工程師進機房, 或有專人陪同, 留有記錄備查, 這種規定根本是笑話. 工程師不進機房, 是要他來做什麼工作? 

(2) 我們的法律對中國工程師的約束力為何? 是否他拍拍屁股就可以回中國了?

(3) 來台投資的中國企業, 受到中國國務院"企業赴台灣地區投資管理辦法限制", 其中之一條件是"不危害國家安全與統一"
例如wechat使用者在同意使用條款時, 其實也同時同意中國的相關法律限制
可能產生3步曲1. 中資登台 2. 取得公司控制權 3. 實施內容管制, 就是遵循中國的法律, 我們將不再享有言論自由
不然台商在中國遵守中國的法律, 中資登台還是遵守中國的法律

(4) 台灣業者去中國開公司, 中國工程師就去應徵這些中國分公司, 竊取台灣公司每一個使用者的資料
中國業者來台灣開公司, 可以招聘中國工程師, 直接竊聽台灣的政府單位與學術單位. 

(5) 主管機關說有"嚴格審查, 嚴格監督, 嚴密防護", 但問題是出在執行力上

(6) 要管制網路行為, 不一定靠立法, 還可以用架構的方式
像中國就把連外頻寬做很小, 使用者為了方便, 都找中文資料, 要控制資訊就容易得多
今天中國網站要刪除一些資訊, 那是他的事
台灣民眾可以選擇全面開放的A網站, 也可以選擇事先幫你刪選的B網站
我們不用要求網路中立, 我們需要的是網路的多元性
網路產業是個強者越強, 弱者越弱的產業.
在google進來之前, yahoo佔了網路廣告的四成, 
這是一個看似百家爭鳴其實高度集中的產業.
所以開放中國進來經營網路服務, 只有兩種結果
一種是毫無影響, 一種是壟斷.
這個產業不像其他行業, 還有二三名存活的空間.
台灣的服務業領先中國很多
中國資服業者在台灣不具競爭力
(1) 我們一直認為我們的服務業領先中國, 是否是一廂情願?
我們網路相關的法規相當脆弱, 
例如之前App七天鑑賞期的問題讓我們的App發展停頓了一年多
例如第三方支付, 中國都已經發展多年, 台灣才勉強要起步. 如果開放中國第三方支付服務來台灣, 是利是弊? 我們又該以什麼法規來監督?

(2) 台灣沒有網路政策, 以致於已經落後中國很多. 
台灣電子商務 PCHome 之於中國淘寶, 台灣行動通訊 Cubie之於中國wechat, 規模完全比不上. 

20萬美金來台投資是WTO待遇, 各國都是, 不是中國特別
服貿沒有多開放中國工程師來台, 規定一切與現在一致
外國人來台工作有最低工資47000元, 為什麼中國人沒有比照外國人? 還可以無限延期居留. 如果他今天是為了其他目的來台灣, 怎麼辦? 
官方回答:
在經濟部網站上可以查到投審資料,
經濟商業司也有登計是誰中資或與中國合資. 由於中資比例隨時會變動
將這些資訊打印在產品上面是沒有必要的.
如果為了方便民眾查詢,  我們可以把投審會與商業司的網頁拉出來, 增加這方面資訊的補充 
消費者除了價格之外, 可能會有其他考量, 但是現在消費者根本無法分辨哪些服務是中國資金提供, 如果真的開放服貿, 我們建議政府有專門的網站可以查詢. 
中小企業到中國去, 有機會由小變中, 由中變大
台灣市場太小了
根據中經院的報告, 依中經院報告, 產值約增加1.5億(胖達人2.5個月營業額), 就業人口增加不到百人, 因此服貿對於增加就業機會沒有幫助
就薪資方面, 台灣目前資訊人員48000到50000之間. 中國是6000到8000人民幣, 因此服貿對提升薪資也沒有幫助.
而就現在的評估報告中,  我們沒有看到服貿通過之後, 是否會增加稅收的報告. 我們希望相關單位可以提出數據

          身為資訊人, 軟體網務無國界, 面對的一直都是國際競爭, 對於中國工程師是否會來台搶飯碗, 或是中資來台, 是否會增加台灣就業機會, 其實不是很在意. 我相信服貿開放對資訊就業市場不會造成太大的衝擊. 我關心的是另一大塊: 網路資訊的流通與相關法規.

         網路已經取代傳統媒體, 成為大眾獲得資訊的重要管道, 而這個產業正如反方意見所提及, 強者越強, 看似百家爭鳴其實高度集中. 在使用者無從分辨哪些服務是中資, 哪些資訊有經過過濾的情況下, 影響就在潛移默化中發生, 並不是像正方意見說:"保持網路多元性, 民眾既可以選擇全面開放的A網站, 也可以選擇做過刪減的B網站." 而就網路服務產業, 我深深覺得台灣早已落後中國很多, 不論是公司規模或是法規. 公司規模大不僅僅是因為中國市場大, 還因為他們起步早很多, 市場機制成熟, 包括新創公司的育成, 投顧公司的資金充沛, 同樣的成果在中國就有可能得到上市的機會, 因此吸引更多人才投入, 也會督促相關的法令開放, 是個正向循環的環境. 因此開放中國網路服務跨境服務, 比較可能的結果是中國服務壟斷獨大, 在中國, 想要阻絕一個公司經營, 不發執照給它就是了, 而且說不發就不發, 不用給什麼理由. 但是在台灣, 在事後想要阻絕一個公司經營, 恐怕沒有那麼容易. 而我們的法規甚至走在某些服務之後, 主管機關要用什麼法規去監督去審查, 我都不知道呢!

       我樂見中國網路服務業來刺激台灣的產業發展, 但資安方面的疑慮, 我完全不相信政府所說的, 可以透過法規監督審查. 所以在網路中立性尚未立法之前, 對於網路資訊的開放程度要有明確定義. 服貿所開放的資料處理, 資訊供應, 網路服務與電子商務幾乎等於廣義的涵蓋所有電腦資訊相關服務,   就如同入口網站的爭議, 它到底有沒有開放, 是登記在商業司哪個類別下, 大家根本各說各話. 中國與台灣的產業分類規定不同, 行政機關要做出明確清楚的mapping table, 什麼樣的產業可以開放, 電子商務, 應用服務(例如手機App或是電腦軟體), 線上遊戲等沒有傷害資訊自由疑慮的可以開放, 搜尋網站, 入口網站, 訂票系統等有商害資訊自由之虞的, 應該予以限制. 而跟網路硬體相關的服務, 則不應該開放.

2014年3月24日 星期一

Wake up - Arcade Fire

       今天原本想早點回家整理服貿相關的資訊, 讓更多人了解服貿對各行各業的影響, 結果卻在吃飯的時候跟爸爸姐姐吵了起來. 因為新聞正播著昨晚警察驅離行政院學生的混亂場面, 兩人開始發表感想:"學生真是太傻了, 怎麼那麼容易掉入陷井呢?" "去佔領行政院就喪失正當性了呀!" "說不定是有人覺得都是陳為廷在出風頭, 我也要出頭才這樣亂搞啦!" 讓我聽了食不下嚥, 把去佔領行政院的學生簡單講成只是為了出風頭, 是污辱了他們的勇敢, 尤其是把執行過當講成因為失去正當性, 所以被打只是剛好更是萬萬無法接受. 今天如果可以接受擁有權力的一方以執行公權力的名義, 動用根本不需要的暴力, 那與血腥鎮壓天安門的中國有何兩樣? 他們也是說在執行公權力呀. 民主社會是有條絕對不能跨越的線, 例如張慶忠30秒違法通過就是絕對不能跨越的那條法治的線, 有權力的人本來就已經佔有優勢, 去把形勢導向利於他的一方, 如果沒有法治的線去約束有權力的人, 那較弱勢的一方將毫無機會. 因此在張慶忠這件正當性問題沒有解決之前, 不要跟我說什麼學生佔領行政院沒有正當性. 當對手跟你蠻幹的時候, 你還在場上跟誰守規矩呢?

      吵完架情緒實在是太壞了, 只能靠音樂轉移注意力. 感謝Arade Fire. 我要將這首歌"Wake up"獻給所有的還懷有理想的學生, 謝謝你們還未完全崩壞, 還有想法去行動. "Wake up"分成三段, 第一小段是小時候, 心中還充滿各種粉紅泡泡與空想, 但這時候身邊的人都充滿包容力, 哭了會安慰你"不要哭", 失敗了會鼓勵你"再試一次". 第二段是長大了以後, 大部份的事情都會讓你失望, 讓你放棄, 讓你相信什麼都不會改變, 一切只是場謊言. 我很喜歡"hold your mistake up before they turn the summer into dust"這段歌詞. 不知從什麼開始, 我們害怕犯錯, 我們不容許犯錯, 於是我們乾脆什麼都不做. 可不可以就讓我們帶著犯下的錯誤前進, 也好過什麼都不做, 一片荒蕪. 第三段旋律一轉, 畫龍點晶的是"lightnin' bolts", 這是萬神之王宙斯的武器, 拿著我的閃電火, 我會是自己的主宰, 我掌握自己的生與死. 所以請不要像萎瑣的中年人, 什麼都不相信, 什麼都不做, 只會冷嘲熱諷, 當事後諸葛, 這是最無用的一群人.

      這首歌一定要全場大合唱的! 但大合唱版本不給分享, 要自己上Youtube找.



Somethin' filled up
小時候我的心滿滿的
my heart with nothin',
即使都只是些空想
someone told me not to cry.
還是有人會安慰我 鼓勵我

But now that I'm older,
現在我老了
my heart's colder,
我的心卻冷了
and I can see that it's a lie.
我看清一切都是場謊言

Children wake up,
孩子, 醒來吧
hold your mistake up,
帶著你的錯誤
before they turn the summer into dust.
在他們把美妙的夏日轉成荒蕪之前

If the children don't grow up,
如果我們不想長大
our bodies get bigger but our hearts get torn up.
但身驅卻漸長, 心也支離破碎
We're just a million little gods causin' rain storms turnin' every good thing to
rust.
外面的風暴早已腐蝕了所有的好事, 而我們也只是這塵土中的百萬分之一

I guess we'll just have to adjust.
我想我們只能去適應

(情緒一轉)

With my lightnin' bolts a glowing'
我會帶著我閃電火
I can see where I am goin' to be
我會看見我的未來
when the reaper he reaches and touches my hand.
我也會欣然迎接死神的到來

With my lightnin' bolts a glowing'
我會帶著我閃電火
I can see where I am goin’
With my lightnin' bolts a glowin'
I can see where I am, go-go, where I am
我會看見我的未來


You'd better look out below

2014年3月23日 星期日

為什麼反對服貿協議?

       那天朋友問我, 究竟反服貿是因為服貿本身的問題, 還是因為反中? 我原本想以純經濟的角度來說服他, 但回家思考過後, 覺得服貿真的不僅僅只是經濟問題, 還有更深的政治問題.

       以純經濟學的角度, 自由貿易下, 大家各做自己擅長的事, 就能在各產業提供最好的價錢給消費者, 是再好不過的. 但自由貿易是個理想的模型, 在現行的世界始終沒有辦法全面施行, 一來一個國家如果在某個產業上全面受制於其他國家, 是非常危險的事, 也容易產生動盪. 二來國家的人民應該可以從事各種產業, 例如不能因為國家在3C產業是強項, 就全國人民都轉去做3C產品,  想做農夫的人在完全的自由貿易下連維生都沒有辦法, 所以國家要給相對弱勢的產業給予補助或是類似關稅的屏障. 服貿的問題在於台灣與中國的經濟實力太過懸殊, 台灣想以現行的優勢產業去中國賺錢, 而開放其他產業給中國, 但是除非台灣能在優勢產業賺回當初讓利的其他產業, 不然當中國在當初的優勢產業超過台灣時, 台灣就面臨雙輸的局面. 

      以醫療為例, 現在台灣的醫療優於中國, 想要前進中國開設醫院賺更多的錢, 然而以從業者的分析, 卻是看得到吃不到的生意. 簡單整理如下: 
高資本額光以地區醫院為例, 就需5000人民弊資本額
高行政費用(1) 每一科都要申請許可
(2) 醫療器材需要申請許可
招不到醫生(1) 搶不到優秀的中國醫生(大型的公立醫院吸走大部份的人才)
(2) 台灣醫生只有"短期行醫執照"
重稅在中國醫院同於營利機構, 需抽取33%的營業稅與其他各項稅目
在這些條件之下, 有機會賺得到錢的只有財團醫院. 而台灣卻有可能因為相對的讓利 "(1) 中資可以入股台灣醫院, 上限擔任董事席次1/3席, 持股與投入金額無上限 (2) 醫療用品租賃無限止", 中資注入, 收購經營不擅的醫院, 轉為營利科別, 壟斷醫療用品租賃市場, 使台資醫院沒有議價能力, 再甚者引上陸資藥廠, 上下一條龍, 台灣原本搖搖欲墜的健保加速破產. 

      就如同"一位企業主眼中的服貿"一文所分享, 服貿開放後, 當然有人賺得到錢, 就是那些原本就有資產的人, 他們高興的獲利了結, 但對大部份的中產階級來說, 初期而言, 或許沒什麼感覺, 就是從台灣老闆換成中國老闆, 說不定還感覺工作機會變多了, 但長期而言, 中產階級就會發現中資砸著錢所設下的高門坎, 像是恨天高的房價與規模經濟, 使你這輩子永無翻身機會. 主管階級也都是中國人, 就像現在香港的金融業, 本土的人繼續做著吃不飽也餓不死也上不去的工作. 

       以上發展還是指中國對台灣沒有任何惡意的前提下推論, 然而如果把政治面考慮進來, 情況會更加不堪. 中國的目標就是統一台灣. 面對想賺錢的對手, 還有辦法推論對手的策略. 但是面對有雄厚資本甚至是不想賺錢的對手, 是最可怕的. 媒體被中資壟斷的惡果我們已嘗到, 所謂的第四權早已空有其名, 難道非要搞到像香港那樣喋血事件, 我們才知道害怕嗎? 就算沒有開放出版業, 但被中資壟斷的印刷業與通路掐住出版的上下游, 真的還能夠自由出版嗎? 如果中國老闆要求員工用簡體書寫, 員工能拒絕嗎?  當台灣大部份企業主都換成中國老闆, 要求政策傾中, 民代立委能說不嗎? 或者說明白點, 還選得出能保護台灣利益的民意代表嗎? 台灣主權與民主制度名存實亡, 這就是中國不費一兵一卒, 買斷台灣的策略. 國與國之間的談判要很小心, 尤其是面對一個對我們懷有惡意, 或者說是目的的國家更是如此!

關於服貿的法律爭議

看了許多關於服貿法律爭議的文章與分析, 我整理出我自己能理解的版本

引用法源:
憲法63條立法院有決議條約案之權
大法官釋字329號
所謂的條約是指我國跟他國之間的協議,應送立法院審查
不包括與大陸地區訂定的協議
大法官釋字443你要限制人民的權利,就一定得以法定之
大法官釋字390號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使得據以發布命令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
如果這個條約需要修法或是以法律定之,就是審議案
如果沒有就是備查案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行政命令有分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長官對屬官的行政命令
法規命令必須基於法律授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
審查行政命令應於三個月內完成,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審查

主要爭議:
服貿協議一開始被當成備查案, 送進立法院

根據法源: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
服貿協議沒有需要修法, 視同
備查案
(1) 根據大法官釋字443號, 服貿協議跟人民的權利義務有關, 應由法律定之

(2) 即使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 所謂「涉及內容無須另以法律定之」,是指國內已有某一部專門法律,且該專門法律已經有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行政命令的權限,而此專門領域剛好與兩岸協議事項的內容相關.
代表談判的陸委會可根據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 訂定與大陸地區的協議, 但並沒有可以與大陸地區建立限制或干預臺灣地區人民基本權利的法律基礎.

歸納的結論:
不該以備查案進入立法院
服貿協議是ECFA的行政協定, 行政協定等同於行政命令, 不需經由立法院同意, 自動生效

根據法源: (模糊)

(1)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命令只有七種名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協議"並不在上述名稱當中.

(2) 就算要說它是行政命令,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屬於法規命令的行政命令需有法律授權, 但如同上述所述,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並沒有授與陸委會可以與大陸地區建立限制或干預臺灣地區人民基本權利的法律基礎.

歸納的結論:
服貿協議不是行政命令
張慶忠30秒通過審察案


根據法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
審查行政命令, 超過三個月視為已審查
此法僅適用於行政命令, 但服貿協議非行政命令(同上述解釋)

歸納的結論:
張慶忠於法無據

       簽訂國與國之間的協定影響重大, 但與中國簽定的協定卻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不受憲法63條約束, 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又訂得過於模糊不清, 使協議有漏洞可鑽, 不受立法權監督, 行政院任意為之. 除了針對服貿爭議抗爭以外, 也應藉此機會把與中國簽定協議的監督法規給定義好, 以後一定還會有很多協議要簽, 如果要各個擊破, 一一抗爭, 太過耗費社會資源, 就像洪仲丘一案, 我們也許無法在洪仲丘一案上獲得最後的公平與正義(法律上的證據都已被銷毀殆盡), 但成功廢除軍法庭, 就有機會避免再一次的悲劇. 只有藉此建立起與中國簽定協議的審查制度(憲法規範不到中國地區, 就應在兩岸人民關係條建立起等同於國與國之間的條約審查),才能避免再一次的賣台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