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7 日是鄭南榕為了捍衛言論自由而自焚的日子, 當鄭南榕說「我支持 100% 的言論自由」, 100% 的言論自由真的是正確的嗎? 美國是全世界最追求言論自由的地方, 也是第一個把言論自由寫入憲法的國家, 也就是憲法修正條文第一條:「人民有言論、出版與新聞的自由,政府不得任意限制或剝奪。」但憲法只是法律的準則, 這些文字究竟為法律設下了什麼界線, 是每一屆的大法官賦予其意義, 《異見的自由》這本書正是在講這條法律的歷史.
言論自由是民主國家的基石
言論自由現在已被視為是人類的基本人權之一,每個人都應該可以自由的表達自己的想法,哲學家認為社會需要言論自由的原因在於真相會越辯越明,當我們把想法放到公開的「市場」上,我們可以經由別人的批評了解自己想法有誤之處,從而修正,好的想法會受到追捧,壞的想法會被淘汰. 有的時候, 這個想法在這個時代是錯的, 但到了下個時代可能又重新被人認識它的價值. 因此在言論市場上, 我們不僅應該開放符合時代的言論, 不符合時代, 受人討厭的言論也應該享有自由.
而在民主體制中, 言論自由更是至為關鍵的核心條件. 民主追求人民有自由參與政治的權利, 要參與政治, 人民必需擁有足夠的資訊. 有了言論自由, 人民才可以公開發表政治評論, 抗議不合適的政策, 媒體可以批評監督政府, 各方關點可以未經審查的互相交換, 互相討論,人民有機會選擇最適合的政黨。 如果當權者操控言論,隱瞞信息或是扼殺批評,人民就沒有機會做出最佳選擇,民主也沒有可能落實。
擺拖束縛的言論自由
美國一開始制定憲法的時候, 其實是沒有包含任何跟人權相關的規定. 因為當時制憲的領袖覺得人權條款放在憲法裡面沒有用, 但傑佛遜表示, 人權條款入憲, 法院才能在日後制衡立法機關, 裁定違反人權的法律違憲, 並藉此來落實人權. 因此 1792 年, 美國通過了憲法第一修正案.
然而這個時代的言論自由定義非常狹窄, 僅僅只是排除了事前限制, 人民不需取得許可才能發表言論. 然而在發表之後, 政府仍然可以用誹謗, 煽動等罪名控告發表言論的人, 雖然大法官設下了判決準則, 只有在言論有「明顯且立即的危險」時, 罪名才成立, 但「什麼才算危險」的裁量權仍然在法院, 例如在世界大戰期間, 發表反戰言論就會被視為「有明顯且立即的危險」被判有罪, 所以人民無法自由的批評政府, , 直到 1964 年「蘇利文案」, 言論自由才真正掙脫了枷鎖.
當時領導黑人民權運動的金恩博士相信, 只要把種族歧視的殘酷事實呈現在眾人面前, 全國的民眾一定會支持他們的行動, 而要讓這些事實廣為人知, 需要仰賴報章雜誌持續的報導. 當時紐約時報刊登了一則關於金恩博士的評論, 在這則評論裡說, 心懷種族種義的南方官員使用違法手段對付民權運動, 例如以莫須有的罪名逮補金恩博士與抗議人士. 評論裡並未提到任何名字, 只以「違憲的南方人士」稱呼, 但當時一個負責警政的官員蘇利文出來控告紐約時報誹謗. 他聲稱雖然紐約時報沒有把他的名字寫出來, 但既然評論指控警方濫權, 而他是警方的負責人, 大眾都會把這項指控套用到他身上, 讓他名譽受損.
當時誹謗罪的舉證責任在被告身上, 也就是假定報導言論不實, 被告需要證明報導內容為真, 而且假定被告需要負責, 即使被告已經努力求證也需付出代價. 這項訴訟如果成功, 不僅紐約時報可能破產, 還會造成其他媒體的寒蟬效應, 不敢再報導民權運動, 進一步讓金恩博士想要讓眾人認識種族問題的企圖落空.
這個官司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 大法官做出了至關重要的判決: 誹謗罪的舉證責任從被告轉移到原告身上, 因為如果要讓批評者總是擔憂是否能在法庭上提出足夠證明, 會讓言論與新聞自由受到傷害. 同時更進一步, 即使批評有誤, 也不代表誹謗罪成立, 除非政府能夠證明批評者刻意撒謊, 明知不實還要發表, 罪名才成立. 這項判決真正解放了新聞媒體, 他們再也不用擔心無止境的訴訟, 也才有了後來「水門案」與「越戰」的重要成就. 在水門案裡, 記者揭發政府違法監聽的行為, 讓當時的尼克森總統下台. 而紐約時報公開了越戰時的機密文件, 揭發美國參戰結果並不理想, 最後成功促使政府停戰. 有了完整的言論自由, 新聞媒體才有機會真正擔付起監督政府的責任.
言論自由 v.s 隱私權
然而言論自由的邊界在哪? 當言論自由與其他權利衝突的時候, 哪項權利比較重要? 例如隱私權, 如果因為媒體報導, 讓當事人不想曝光的隱私攤在陽光下, 例如公開強暴受害者的姓名, 是否能向媒體請求賠償? 甚至是曝露不實的隱私, 是否可以禁止媒體報導嗎? 在大部份的判決裡面, 明顯言論自由佔了上風. 即使是腥羶色的狗仔八卦報導一樣在言論自由的保護傘下面, 因為這些報導最後都會進到市場, 受到大眾公評. 如果大眾不喜歡, 這些誇大不實的報導自然就會遭到淘汰, 然而如果大眾喜愛這些報導, 這些報導自然就會持續出現, 就算法院禁止也無法杜絕, 所以多數法官傾向保護新聞媒體能夠報導公眾感興趣的議題的自由.
少數法官提出不同的見解:保護隱私權不只是在保護「不受外界干擾的權利」, 其實也是在保護言論自由, 如果我們私下談話可能被公開, 我們可能就不敢自在的暢所欲言. 然而相較於法律, 隱私權更需要的是公眾的力量. 我們應該要了解每個人在公領域與私領域本來就會不一樣, 當我們看到某某人在私下完全不一樣的報導時, 先不要見獵心喜, 忙著批評, 而是異地而處的去想像他的私領域是如何遭到粗暴的對待, 同時也必須了解在這個社會中, 已經沒有真正的私領域, 即使你認為在「私下」, 也不要口不擇言, 胡說八道.
言論自由 v.s 仇恨言論
而當言論自由面對仇恨言論的時候, 又是哪項權利佔了上風呢? 在這項議題上, 美國與歐洲出現了明顯的差異. 在歐洲各國, 如果否定納粹過往行為例如認為大屠殺從未發生是違法的, 而在德國, 公開展示納粹的象徵, 或是意圖傷害德國聯邦也是屬於犯罪行為. 但在美國, 這些言論都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 禁止仇恨言論的危險在於, 如果要設言論準則, 可能會永遠設不完, 史丹佛大家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過去史丹佛大學曾規定任何「意圖基於個人或小群體的性別、種族、膚色、生理障礙、宗教、性傾向或民族與人種而對該個人或群體予以侮辱汙名化」的言論都應被禁止,後來又在上述禁止項目中加上「年齡、婚姻狀態、退伍身分」,甚至還有學生想加入「國籍、文化、愛滋病感染、語言、政治信念與懷孕狀態」等, 最後因為太過荒謬, 言論準則的規定遭到廢除.
美國司法界過去都認為這些鼓吹仇恨的言論沒有「明顯且立即的危險」, 而公共討論便能有效阻止這些言論的傳播, 意即這些極端言論沒有市場, 然而這樣的見解放在現在的時空下, 顯得有些天真與過度樂觀, 相較於威權體制, 民主體制享有言論自由, 但如果對於鼓吹獨裁, 敵視民主的言論都是無限度包容的話, 難道不會劣幣驅逐良幣, 讓門戶大開, 自曝弱點, 最後反而傷害了民主嗎? 現在在台灣, 一出西門町捷運口, 就會看到五星旗到處飄揚, 統促黨公開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武統台灣, 台灣是否應該學習歐洲的「防衛式民主」, 對於言論自由設一道防火牆?
感想
在讀這本書的時候, 很難不被這些追求真理, 有勇氣做出改變的大法官給感動, 因為他們的勇氣, 才能讓法律與時俱進. 但現在的社會風氣卻變得很奇怪, 讓我感覺到的不是言論自由, 而是各種要求政治正確的無限上綱, 例如 BLM 運動時, 有人出來講說「每個人的命都很重要」被攻擊, 因為這樣說的意思好像是在說「不是只有黑人的命重要好不好」, 有嘲笑抵制BLM運動的嫌疑.還有各種要求表態的言論, 如果不表態, 就要抵制. 以前言論自由是在追求「說」的自由, 現在我倒覺得言論自由變成要有「不說」的自由. 最初訂立法律, 是要確保人民不受政府的限制, 享有言論的自由, 但當人民開始互相審查言論的時候, 又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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