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句話是「通往地獄的道路是用善良鋪成的」, 為什麼常常有一些立意良善的法律無法達到它原本的目的?
例如馬英九時期推出的22K方案, 原本是想立下最低限, 結果成了天花板, 所有的企業都覺得大學生就值二萬二. 2016 年吵得很兇的勞基法, 到底是要一例一休, 還是兩例, 我一開始原本也覺得如果要落實週休二日, 就是要修法成兩例, 但後來明白很多人真正的薪資都是算上加班的時數, 如果強制不能加班, 收入會大受影響. 再舉一個例子, 大家常常拿來攻擊的基本薪資, 每回時薪調整都是區區的幾元, 像南韓那樣一口氣月薪漲個一萬元不是很好嗎? 但是薪資調漲, 往往伴隨失業率升高, 因為資方負擔不起急劇的成本增加.
今天介紹這本書《經濟學與法律的對話》, 是用經濟學的角度, 預測法律可能帶來的影響, 並且思考要怎麼制定法律, 才能避免每個人都是輸家的局面. 你可能會覺得怪怪的, 經濟學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 但法律追求的是公平與正義吧, 怎麼可以用經濟學的想法來設計法律呢? 其實如果一個法律符合經濟學的話, 它自然就會變得比較有效率, 也能減少訴訟的成本, 法律才會真正的發揮效用. 不然即使是立意良善的法律, 都有可能成為惡法.
「外部性」是什麼?
在經濟學的模型裡面, 往往會假設每個人都是理性的, 而市場就會以它那雙看不見的手, 推動雙方趨向一個最有效率的結果. 但這種簡化的模型裡面有幾個問題, 第一: 假設每個交易都是自願進行的. 第二: 假設交易不需要成本. 但真實世界並非如此, 例如住在台西村的人, 並不是自願吸到台塑工廠的廢氣, 我今天出門, 並沒有自願被車撞到..等等, 這種時候特別需要法律的介入.
就以工廠污染為例, 承受汙染的是下風處的居民, 如果工廠不需要負責任, 那麼就代表這部份的成本被「外部化」, 生產物品的售價並沒有反應真實的成本, 導致物品生產太多, 售價太低. 假設今天法律規定環保署要直接管制, 但是有各式各樣淨化污染物的方法, 環保署沒有動機也沒有資訊去找到最有效率的淨化方法, 因此這個方式沒有辦法帶來最有效率的結果.
經濟學家皮古(Pigou)提出了一個想法, 環保署不需要告訴工廠要怎麼做, 而是針對造成的污染收費, 例如一噸的廢水要罰五萬元, 工廠可以自己去衡量要用什麼淨化方法最符合成本, 或是選擇減少生產. 這個方法最大的問題是, 主管機關很難估算污染要怎麼收費, 有的毀壞也不是用金錢就能回復, 而且罰款是繳交給國家, 承受污染的居民不一定能獲得足夠的賠償, 所以法律也讓居民可以向工廠提出訴訟.
這些做法都是透過法律讓外部成本內部化, 讓該負責的人承擔, 他才會在行動的時候多加考慮.
一切的關鍵都是交易成本
另一個經濟學家寇斯對「外部性」這個問題提出更進一步的討論, 工廠造成污染是一個成因, 但居民住在下風處也是一個成因, 「外部性」是雙方共同的決定, 不該只單方面的考慮工廠一個角色. 所以除了前述的做法, 現在又多了一些選項. 第一種: 工廠可以想辦法讓居民搬離或是讓居民閉嘴不要抱怨. 第二種: 居民想辦法讓工廠不要再排放污染(例如工廠搬遷).
假設工廠有製造污染的權利, 而居民有不被污染的權利, 那麼比較想要的那一方就會願意付出比較高的代價來得到它, 從而趨向一個有效率的結果. 不過雖然理論上是如此, 但有些選項會因為交易成本太高而變得不可行. 例如居民比較想保有不被污染的權利, 願意支付費用給工廠, 讓它搬離, 如果今天只有一個居民, 只有他一個人需要做決定要不要支付. 但如果今天是一千個居民, 需要一千個居民同意共同負擔費用, 裡面只要有 10 %的人打算搭順風車, 不想出錢, 這個交易就會告吹. 相同的道理, 即使工廠願意付錢給居民購買它可以持續污染的權利, 但要跟一千個居民交易, 談判就容易破裂.
一切的關鍵都在於交易成本. 寇斯的觀點提供了一個角度, 讓我們思考法律應該要如何設計.
法律的設計方向:低交易成本
法律有刑法與民法, 通常刑法保障的是一個人擁有的權利, 例如未經許可, 其他人不能開走我的車, 侵犯這個權利的人要受到懲罰. 民法則是在我的權利或財產受到損害的時候, 能夠受到應有的賠償. 如果今天法律是用「賠償法則」來處理偷車行為, 任何人都可以偷走你的車, 你在事後再控告賠償, 那會發生什麼問題呢? 由於找到偷車賊, 並且證明是他做的, 還要估算車子的價值都是很耗成本的事, 因此比較符合經濟效率的方法是保障你擁有車的權利. 如果有人真的對這台車很感興趣, 他還可以跟你買下所有權. 如同寇斯理論所建議, 法律要朝交易成本低的方向設計.
當我們討論到交易成本的時候, 還要考慮每個人都會根據預測別人會有什麼行為來做決定, 這就是經濟學裡面有名的「賽局理論」. 有時候雖然每個人都是理性判斷, 卻很有可能走到最沒有效率的結果, 例如大家熟知的囚犯困局. 舉例來講, 汽車廢氣會造成污染, 但如果只有我一個人的車子裝了觸媒轉化器來減少污染排出, 我要負擔成本, 卻還是要承受其他沒有裝的車子排出來的廢氣, 我會覺得不值得去做. 如果每個人都這麼想, 沒有車子會裝. 因此需要法律規定每輛車子的廢氣排氣量, 藉此擺脫囚犯困局.
還有一種賽局也很常見, 稱為「雙邊獨佔」, 如果這場交易裡面只有一個買家, 一個賣家, 那麼雙方都會想要拿到最大的利益. 舉例來說, 我本來與你簽約, 要交貨價值十萬的物品, 我生產的成本是九萬, 你會以十一萬賣出, 預計十二月交貨. 但是十月的時候, 我的工廠出了意外, 無法生產, 如果我硬是要交貨, 成本會從九萬漲到一百萬. 我希望可以付一點錢給你, 讓你同意取消交貨. 原本正常的情況下, 你的獲利是一萬, 因此只要我願意付超過一萬元, 對你來說都是多賺. 而我如果被迫要履約, 需要多付91萬, 因此只要我付錢讓你同意取消合約的金額少於91萬, 對我來說就划算. 如果法律是規定強制執行合約, 你一定會向我獅子大開口, 這就走進了「雙邊獨佔」的賽局, 每個人都付出高昂的談判成本, 還很有可能還是談判破裂, 雙方雙輸. 因此法律在處理違約的時候, 通常都是走解約, 賠償損失一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