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集我們討論怎麼以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法律有沒有符合效率, 這集我們則是討論法律怎麼處理人類的經濟活動.
財產法該如何設計?
私有財產是現在經濟學很重要的一個觀念, 私有財產給了人動機去賺錢買車買房, 努力發明新技術, 當然就會有許多權利歸屬問題. 法律在規範權利該屬於誰的時候, 需要考慮幾個面相. 第一: 定義財產的界線, 如果是車子, 「一個人擁有一台車」的定義非常明確, 但如果土地的話, 界線就模糊很多. 我擁有這塊土地, 是否代表我擁有這片土地上面的天空? 如果是的話, 飛機飛過我家天空, 是不是就要取得我的同意? 但這顯然是個非常困難的交易. 上一集寇斯說:「一切的關鍵在於交易成本, 如果交易成本可以負擔的話, 權利會自然移轉給覺得最有價值的人.」因此法律在規範權利歸屬的時候, 需要考慮法律是否能夠有效執行, 權利是否有利交易. 第三: 在財產私有化的過程中, 是否會引發「競租」行為. 競租是經濟學的專有名詞, 這個名詞最早起始於政府的進口許口證, 如果企業擁有這個許可證, 就可以比別人用更便宜的價格來購買外幣. 各家企業為了爭取這個權利, 不惜進行賄賂與政治捐獻, 然而這些賄賂的錢都不會帶來真正的生產力. 經濟學家一向認為管制會限制競爭者的加入, 破壞市場效率, 因此「競租」被視為沒有經濟效率. 舉例來講, 各種職業執照, 專利都有可能引發「競租」行為, 當然這些權利能夠帶來其他的好處, 例如專利的權利金能保障發明者的付出, 職業執照能保證專業的品質, 所以我們需要權衡之間的得失.
網路管制是好是壞?
另一個切身相關的例子是「網路」, 現在網路已經是人類第六大基本需求, 很多企業都想要確保使用者可以順暢的使用自家服務, 如果今天網路頻寬可以交易, 按照寇斯的理論, 這些網路頻寬的使用權就會自然的流向那些出得起錢的廠商, 例如 Facebook, Google, Netflix等, 因此就有人提出了「網路中立性」應該要立法管制, 支持的人覺得頻寬應該屬於公共財, 任何服務都應該可以平等的使用, 這樣才能保護言論自由與新創服務, 反對的人則指出管制會減少電信業者繼續投資網路設備的誘因, 減少競爭對消費者更無好處. 這個議題到現在還是爭吵不休. 美國在歐巴馬時期通過「網路中立性」立法, 川普上任打算廢除這個聯邦法, 不過目前暫時被國會擋下. 之前台灣也在吵這個問題, 不過內容不大一樣, 台灣電信業者是想要 NCC 對資費管制鬆綁, 取消吃到飽, 讓使用者付費, NCC 為了要讓民眾消費得起, 對於資費設了上限. 大家可能覺得當然管制比較好, 但仔細想想, 錢只是換個名目而已, NCC 管制資費上限, 配套措施就是需要補助電信業者, 補助的錢從哪裡來?當然就是大家的納稅錢囉!
無形的財產
智慧財產權是比較現代的觀念, 開始保護一些無形的財產. 大家知道「著作權」與「專利」的差別嗎? 著作權其實保護的是「表現手法」, 而並不是構想. 如果你寫一個小孩有魔法, 上魔法學校的故事, 只要人物, 情節各不相同, 就沒有侵犯《哈利波特》的「著作權」. 或者如果你能證明這是自己的獨立創作, 從來沒有看過她的作品, 即使寫出情節雷同的小說, 也不算侵犯「著作權」. 取得「著作權」很容易, 保護的時間也很長(著作所有權人在世其間加上死亡後五十年).
相較之下, 專利保護的是「構想」, 如果我們考慮之前所提到關於財產法的三大要點: (1) 能夠定義財產的界線: 專利法雖然為構想定下了一些界線, 例如新穎性(沒有想過, 或至少沒有發表過)與實用性(有正當用途, 例如不能申請還不知用處的化合物), 然而專利審察員與專利律師還是要耗費極大的時間與心力來判斷範圍是否合理. (2) 執法與交易的難易度: 涉嫌侵犯專利的官司往往打起來曠日廢時, 訴訟成本高昂, 並且履履上訴. (3) 是否可能引發「競租」行為: 因為只有第一組取得專利的人可以享有二十年的權利金, 即使第二組人只隔三個月也發明出相同的東西, 他們也得不到任何利益, 因此專利競賽往往含有「競租」行為. 以經濟學的角度, 專利法不太符合經濟效率.
此外還有第三種智慧財產權「商業機密」, 不同於「專利」需要申請, 通過以後雖然享有權利金, 但內容需要公開, 且有期效性, 「商業機密」具有永久的效期, 它禁止他人經由偷竊或洩密等非法手段取得, 但如果他人自己發明或是破解, 則不在保護範圍. 由於侵害「商業機密」一定包含了某種非法行為, 判斷容易, 因此有效降低訴訟成本, 更具經濟效率.
時代一直改變, 關於財產的定義也在與時俱進, 法律白話文Podcast 42集在討論「Gogoro吃到飽為何不能跑外送」, 就是在講這些新科技怎麼翻轉了財產權, 我買了一台gogoro, 但我還是要持續的租用電池, 沒有電池, 它根本動不了, 那麼我還算是「擁有」這台機車嗎 ? 非常值得大家想想.
原來獨佔沒有效率?
另一種沒有經濟效率的行為是「獨佔」, 大家可能覺得違反直覺. 「獨佔」不是可以得到全部的利潤, 是利潤最大化嗎? 但企業為了爭取最後的全部利潤, 就會動用各種資源去爭取獨佔的權利, 也就出現了前述所說的「競租」行為, 競租不會帶來生產力與進步, 所以沒有經濟效率. 現在大部份的獨佔企業都是公用事業, 例如水力, 電力公司. 在商業上, 我們利用法律來禁止獨佔行為, 台灣有公平交易法, 美國有反托拉斯法來限制獨佔發生. 最近四大科技巨頭(Google, Amazon, Apple, Facebook) 被請去國會聽證會, 就是因為有獨佔的嫌疑. 法律會從幾種不同的角度來控制「獨佔」形成, 第一種是限制大公司合併, 不只看合併後的市佔率, 還有新公司容不容易進入這個市場, 以及使用者有多大的意願選擇別的產品, 都會影響政府是否同意合併. 第二種是限制會形成獨佔的行為, 例如是企業利用在某個市場擁有的獨佔地位, 藉此去另一個市場爭取獨佔, 最有名的例子就是當年的微軟利用 Windows 在作業系統的獨佔, 強制搭配 IE 瀏覽器, 近年最有名的則是 Google 利用 Android 系統, 強制搭配 Chrome 瀏覽器與搜尋服務, 被歐盟一直罰款. 第三種是讓市場中的公司難以合作, 例如禁止聯合訂價. 不過作者身為一個經濟學家, 還是一再重申, 任何的法律干預, 都有可能帶來非預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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