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G(Roth Bader Ginsberg)應該是全美國最有名的大法官, 一個原因是她是有史以來第二位女性大法官, 一路以來為性別相關的法案貢獻很多, 另一個原因是有個大學生為她做了一個網站, 網站名稱是「聲名狼籍的RBG」, 裡面記錄了大學生看了她的意見書所受到的啟發, 讓她「勇於反對」的形象深植於年輕人心中.
她在去年九月因為癌症過世, 去年她去世的時候, 在美國引起了巨大的討論, 因為她的去世代表了當時還在任的川普總統了獲得了第三次大法官的提名權, 進步派與保守派的大法官比例可能會來到懸殊的3:6, 由於美國大法官是終身制, 所以表示這種比例可能會維持二, 三十年, 很多人擔心一些保守派支持的法案會捲土重來, 而大法官所做出的判決會影響下一代, 甚至下下一代. 當時的討論裡面有提到在歐巴馬總統還在世的時候, 曾有人建議 RBG 主動退休, 讓歐巴馬總統有機會提名進步派的大法官, 但 RBG 拒絕了, 她一直都懷抱著一個無比慎重的心態面對每一個判決, 也相信她的同事與她一樣, 在最高法院, 大家用道理說話, 不是用意識形態決定立場.
性別歧視法案
RBG 最有名的案子之一曾被翻拍成電影「法律女王」, 在這個案件裡面, 一個男性需要照顧母親, 想向政府申請看護補助卻被拒絕了, 因為法條裡面規定申請人必須是女性, 顯然制定法律的時候, 先入為主的認為「照顧」是女性的工作, 這是一種對女性的歧視, 而當時像這樣的法律多不勝數, 女性不能加班, 因為她要回家照顧小孩, 女性一定是「被扶養人」, 而不是「扶養人」, 所以無法申請生活津貼, 女性不能在酒吧工作, 因為酒吧出入份子太複雜, 對女生來說太危險, 諸如此類看似「善意」的法律, 都是在把女性套入一個既定的框架裡面, 覺得妳可以做這個, 妳不能做那個.
RBG 從學生時代就看盡各種對女性的歧視, 她進了哈佛法學院, 500 人中只有 9個女生, 代表她是佼佼者中佼佼者, 卻被院長直接質疑為什麼要來佔掉男生的位置. 從明星法學院畢業, 居然找不到律師事務所的工作, 因為許多人都認定女性太過情緒化, 沒辦法勝任律師. RBG 的目標是爭取女權, 打破這些性別歧視, 但她沒有把目光僅限於女性, 因為性別歧視可能發生在女性身上, 也可能發生在男性身上, 就如同這個案件裡面有心想要照顧母親的兒子, 卻因為男性身份, 沒辦法申請到補助, 這是「男主外女主內」的刻板印象, 不只綁住了女性, 其實也綁住了男性.
RBG 在性別歧視的案件裡面, 往往追求的是「兩性有一樣的待遇」, 例如要爭取懷孕女性的權利, 她的方向是讓男女都可享有育嬰假, 而非爭取女性的生產假, 因為她認為如果突顯懷孕女性的特殊部份, 反而會讓女性更難受到雇用. 這樣的立場讓她受到一些女性主義者的批評, 認為她不是真正的支持女權, 抹煞了女性的特點, 覺得女性得變成男性一樣, 才可以享受平等, 這樣的歧見在「羅訴韋德案」來到最高點.
墮胎法案
在「羅訴韋德案」中的當事人住在德州, 她懷孕了但不想要這個小孩, 但當時德州州法規定只有在遭受性侵, 懷孕女性有生命危險或死胎的情況下才能墮胎, 於是她控告「州政府傷害了她的隱私權」, 女性決定要不要墮胎應該屬於她自身的隱私範圍, 她與醫師討論即可, 州政府不可以干涉.
最高法院同意懷孕對女性來說, 不論是生理上或是生活上都影響極大, 因此她有權自己做出是否墮胎的決定, 但另一方面國家也有權保護生命, 不論是懷孕的女性或是腹中的胎兒, 所以必須對「墮胎」有所管制. 於是最高法院在判決裡面提出了非常有名的「三階段理論」: 第一階段是前三個月, 胚胎還小沒有存活的可能, 而且墮胎風險極低, 婦女可以在與醫師討論過後, 有完整的墮胎權, 意思是婦女決定墮胎是合法的. 第二階段是 4–6 個月, 此時墮胎已經有可能為懷孕婦女帶來生命危險, 所以只有在會危及婦女生命的情況下才容許墮胎. 第三階段是 7–9 個月, 在這個階段胎兒已經有辦法離開母體, 獨立存活, 此時墮胎是違法的. 這是全國第一起正視女性「墮胎權」的法案, 讓當時的婦權團體非常振奮, 視為是女性權利的一大勝利.
然而RBG不只一次公開的批評此案判決不當, 她的立論有兩點, 第一: 不該從「隱私權」的基礎上去爭取墮胎的權利, 應該要從「平等權」出發, 主張女性有自己的身體自主權, 所以有權自己決定是否墮胎. 從「隱私權」著手, 中間就多一個曖昧不明的「醫師」角色, 反而讓女性的自主權受到限制. 第二: 最高法院的判決應該僅限於判定德州州法違憲, 而非判定全國相關的法律都違憲, 一時之間, 全國各州都必須根據這個判決修定關於墮胎限制的法條, 這樣的躁進反而會促成了全國反墮胎團體的大團結.
事實證明, RBG 是對的, 「反墮胎」已經是現在政壇的主要戰場. 經過此案, 反墮胎團體發現他們不需要一州一州去遊說推行墮胎限制法案, 現在的目標是最高法院, 當初川普就是承諾會提名支持反墮胎的大法官, 所以獲得許多保守派團體的支持. 也正是因為「羅訴韋德案」中關於「隱私權」的範圍沒有定義, 法律基礎不夠堅實, 所以只要能夠找到適當的案件, 推翻這個判決不是沒有可能.
最高法院回應社會的共識
RBG 在訪問裡面常常強調:「司法單位是個回應機關」, 社會形成共識的理想過程是:人民的意見漸漸集結, 催促立法機關立法, 遇到法條爭議, 送給司法單位判決, 立法機關又可以根據判決逐步把法條的漏洞補上. 如果司法單位太躁進, 就有可能遭遇更大的反彈, 讓改革不進反退. 如果最高法院發現彼此的意見天差地遠, 她們會選擇退到有共識的地方, 把爭議的地方繼續擱置, 這樣做不是迴避問題, 而是等待社會形成共識.
我覺得這是很多進步派的盲點, 總希望改革要一步到位, 如果沒有這麼做, 就是打假球, 例如同性婚姻, 當時很多進步派覺得就是要改民法, 立專法就是歧視, 就是不夠進步, 但是這種理想主義堵死了很多改革的可能性, 甚至反而引發反對派的集結. 所以即使 RBG 的意見無法獲得多數大大法官的同意, 她也不會氣餒, 她知道她的意見書是寫給未來的, 也許有一天, 會走到形成共識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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