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5日 星期三

MINEBOOK掘冊--這是我的名字

 《這是我的名字》寫的是一起2015發生的性侵案, 這個案子之所以會全國皆知是因為當時的判決非常的輕, 僅僅判處加害人六個月的刑期, 還可以緩刑, 受害者對於判決結非常失望, 她把她當時寫給法官的陳情書公布在網路上, 結果瘋狂的被轉載, 大家一片譁然, 覺得這個判決也對加害者太寬容了吧. 他確確實實做錯了事, 為什麼不用負起責任. 在性侵的案件裡面, 通常會把受害者的名字匿名, 算是保護者, 因為大部份的性侵受害者往往會受到很多的責難與質疑, 但這個案子的受害者決定用自己的真實姓名來寫下事情的經過, 出版這本書, 這也是這本書名的由來.

事件發生

香奈兒跟著妹妹去參加史丹佛大學的一場派對, 她沒有打算去認識什麼新朋友, 只是想去喝酒, 放鬆一下. 但當她再度醒來的時候, 一時之間搞不清楚自己身在何處, 身邊有警官, 有護理師忙進忙出, 從他們口中的描述, 香奈兒拼湊出來事情的經過: 有兩個人發現她半裸的躺在校園的暗處, 他們同時也在現場抓到一個行蹤鬼祟, 急急忙忙要跑走的年輕人, 香奈兒對於警官所說的經過感到很陌生, 她不記得自己是怎麼離開派對的, 也不知道他們口中說的那個人是誰.

剛醒來的她想去上個廁所, 但警官阻止了她, 表示他們需要需要採集她的尿液, 警官語帶保留的說「我們合理懷疑妳有被性侵的可能性」. 香奈兒被護理師帶去做各種檢查, 她才意識到自己的內褲不見了, 頭髮上全部都是松針樹葉, 她的屁股上有不明的淤青, 但她不記得任何事, 不記得怎麼被送上救護車, 她的手機不在身邊, 她想到聯絡不上她的妹妹一定急瘋了吧, 香奈兒想既然警官說已經抓到人了, 那麼現在她只想趕快回家.

提出告訴

當香奈兒接到檢察官的電話, 問她要不要提出告訴的時候, 她沒有想太多, 直覺得回答「好」, 既然人是當場被抓到, 這個案子會有多難? 那時她還不知道這個叫作布羅克的年輕人, 是有望參加奧運的游泳明星, 他在被抓後不到二十四個小時, 就已經交保重獲自由. 在布羅克聘請律師以後, 他有了一套全新的說詞. 他宣稱他有取得香奈兒的同意, 他的確用手指進入了香奈兒的下體, 但後來他不想要繼續下去, 所以打算離開, 卻被不明所以的兩個人撲倒在地, 還報了警, 但這只是場誤會, 是合意約砲, 不是強暴.

香奈兒這時才開始意識到擺在她前面的障礙有多高, 她喝醉酒記憶斷片有多不利, 即使她知道自己絕對沒有答應布羅克, 但她提不出確切的反駁說詞. 感謝她有兩個目擊者, 很多的性侵案因為現場只有兩個當事人, 往往連立案都沒有辦法. 感謝她有男友, 有穩定的關係, 這點讓她更符合一個「合格的被害者」的形象, 但「醉到什麼都不記得」大大扣了分, 為什麼這麼晚還不回家? 為什麼要讓自己喝這麼醉? 自己都不懂得保護自己, 難怪會發生這種事. 這些來自大眾的批評也成了香奈兒的自我懷疑, 她反覆的責怪自己, 覺得如果沒去派對的話, 這件事就不會發生, 直到後來她才終於想通「事實上這件事還是會發生, 只是是發生在別人身上. 發生強暴絕對不是自己的錯, 只要沒有經過我的同意, 沒有人可以碰我」.

冗長的法律程序

法院程序出乎意料的漫長, 開庭日常常更動, 妹妹還在上學, 需要為了出庭作證, 橋考試時間, 香奈兒原本還在上班, 如果要出庭, 她就要請假, 但常常請了假之後, 開庭日又改了. 這起案件已經上了報紙, 報紙沒有登出她的名字, 在案件中, 她被賦予了一個新的匿名身分:無名艾蜜莉. 香奈兒感覺自己好像也分裂成兩個人, 一個是香奈兒, 一個是艾蜜莉. 香奈兒又會寫文章又會畫畫, 她才畢業七個月, 剛找到心儀的工作, 打算一展長才, 她還是個很會照顧妹妹的姐姐, 但艾蜜莉卻常常失眠, 動不動就掉眼淚, 常常工作一半就發呆, 艾蜜莉連自己都照顧不好, 還怎麼照顧妹妹? 這個艾蜜莉拖累了香奈兒, 最後香奈兒不得不辭去工作, 整整一年半的時間, 她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與檢察官準備開庭的內容, 她的人生好像停滯了, 報紙上總在說布羅克是明日之星, 他贏得了多少獎牌, 他會去參加奧運, 沒有人知道艾蜜莉的人生是什麼樣子, 或者她是個什麼樣的人.

在法庭上, 她不是個完整的人, 她的身體各部位照片都被標了號, 法庭上的每個人都看過她的屁股, 她的乳房, 她的下體, 她需要一遍又一遍的陳述她所記得的事情經過, 只要稍有出入, 就會被律師提出來質疑, 她需要表現的哀傷, 但又不能失控到連話都講不清楚, 她不能夾雜任何「我覺得..」「我想…」等這種會誘導陪審團的句子, 對方律師會毫不留情的打斷她. 回到家裡, 她也不能跟妹妹討論任何跟案件有關的內容, 免得有共謀的嫌疑. 當香奈兒終於克服了一關又一關, 得到陪審團的「有罪」判決時, 她以為正義終於來了, 但現實沒有這麼簡單.

殘酷的結果

陪審團只能做出「有罪」或是「無罪」的決定, 最後的量刑是由法官決定. 法官說「布羅克正值青春, 沒有犯罪記錄, 沒有使用武器, 也沒有事先計劃, 他沒有對被害人造成嚴重的傷害, 且本人已經表現出由衷的悔意.」基於以上種種理由, 法官僅判定布羅克六個月的郡立監獄, 還可以緩刑. 郡立監獄的英文是jail, 跟prison不同, 是關輕罪的地方. 但「性侵」應該是重罪, 刑期最少兩年起跳, 法官的判決等於間接否定了布羅克有性侵的事實. 判決出來的時候, 布羅克的爸爸出來表示「這個判決很合理, 我們不能因為這不到二十分鐘的事件, 毀了這個二十年來努力不懈的年輕人.」爸爸這樣的發言, 很難相信布羅克會對香奈兒產生由衷的歉意, 他應該只有想到自己可能不能參加奧運的懊悔吧.

感想

每次有性侵或是性騷擾案件發生, 社會大眾就會忙著質問:為什麼衣服要穿這樣? 為什麼要跟他單獨共處一室? 為什麼不反抗? 為什麼事情發生的時候你不說, 要隔了這麼久, 才決定提出控告? 好像你必須滿足所有被害者的條件之後, 才有資格坐上被害者的位子. 但我們不會這樣要求加害者, 我們會說是酒精降低了他的判斷力, 是男人的天性, 還有一些人會大言不慚的說「你要阻止我呀, 你不說, 我怎麼知道不可以這麼做? 」真的是非常荒謬. 香奈兒無法在體制內獲得正義, 不得不訴諸大眾媒體的力量, 希望有一天性侵的受害者可以像被搶劫的受害者一樣, 就是一個單純的受害者, 不會再因為各種奇奇怪怪的標準, 被判定是不合格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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